死亡抚恤金、丧葬费属于遗产吗?

发布时间:2021-10-28 16:51  来源:网络转载  浏览人数: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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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案例【2021】368


欧阳老人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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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老病死是任何人都无法抗拒的自然规律,人一旦死亡,继承问题就会随之而来。遗产本是逝者留给亲人的一种安慰,但没想到,有时候也会成为亲人之间产生矛盾的根源。因遗产继承、抚恤金分配反目而对簿公堂的问题并不少见。今天就来和大家分享一则故事。


案情是这样的 /

欧阳大爷的妻子早年因病去世,膝下有两个儿子,一个叫欧阳毅,一个叫欧阳旭。两个儿子虽是一母同胞,但是性格不同,平时关系一般,除了共同照顾老人以外,兄弟间基本没啥来往。





俗话说“养儿防老”

说起两个儿子

欧阳大爷还是比较满意的

自病后的日常起居由两个儿子轮流照顾

日子过得也是相安无事

随着病情加重

欧阳大爷也意识到自己时日不多

他开始担心自己百年后

本就关系平平的两兄弟

如果因为分遗产的事情闹起纠纷来怎么办?

思前想后

他决定订立遗嘱,提前安排好身后事

欧阳大爷权衡再三

将自己唯一的房子分给两个孩子一人一半

按照国家政策发放的一次性抚恤金

由其妹夫代为领取

随后分发给两个儿子

按照每人50%的比例分割

遗嘱订立没多久,欧阳大爷便驾鹤西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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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处理老人遗产问题时,欧阳毅出示的一张借条打破了兄弟间的平静。借条上载明,借款人是欧阳大爷,出借人是欧阳毅,因欧阳大爷生前久病在床,无力偿还借款4万余元,但知道在自己死后将会有死亡抚恤金和丧葬费7万多元,故为了偿还生前债务,欧阳大爷写下借条,用死后10个月工资偿还。欧阳毅表示该借条系欧阳大爷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弟弟应当维护其父生前诚实守信的美德和良好的声誉,不能因为出借人身份就否认债权债务的真实性所以欧阳毅主张先行从死亡抚恤金和丧葬费中扣除40000元支付给他,余款再由其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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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令欧阳旭想不到的是

欧阳毅没和他商量

便将其父的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私自领走

多次电话联系无果后

无奈之下

欧阳旭将哥哥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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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结果



经法院审理后判决,欧阳毅应支付给欧阳旭3万余元,案件受理费两人各付一半。随后,欧阳毅不服判决而上诉,但二审期间,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因此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死亡抚恤金和丧葬费是否属于遗产继承范围。




丧葬费应用于办理丧葬事宜,抚恤金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对职工死亡后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其家属或其生前被抚养人的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自然人死亡的时间是划定遗产的特定时间界限,抚恤金和丧葬费是死亡后产生的,而不是自然人在死亡时所遗留的,所以不是遗产。因此,丧葬费、抚恤金不是死者的遗产,它是国家对死者亲属物质上的补助和精神上的抚慰。

本案中欧阳毅主张死亡抚恤金及丧葬费应当扣减其父生前债务的主张,有悖国家发放丧葬费、抚恤金的目的,对于其主张,不予支持,而其主张的生前债务问题,可以另行处理。


那么,死亡抚恤金法律规定该如何分配呢?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八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死亡抚恤金属于死者特定家属的共有财产,具体分割时,可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如果实在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法院一般参照遗产分配原则处理,按照均等分割原则处理抚恤金,但同时还会综合考虑各分配对象与死者的亲密程度、对死者所尽抚养或赡养义务、生活能力、经济状况等客观情况,以确保死亡抚恤金的分配更加公平、合理,且不违背抚恤金发放之目的与初衷。


财产继承问题是每一个家庭都可能碰到的问题

但是对簿公堂却是每个人都不想看到的

在这里,我们期待所有人都能

诚实守信

理性面对

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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